在9月2日正式颁布的直销两法规之一的《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之际,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拉人头”“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三种表现形式,将视为传销严加禁止。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后,为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10月24日下发的有关开展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即将开展,此次打传专项行动主要打击的是5种非法传销现象,包括“拉人头”现象、收取高额入门费现象、多层次计酬现象、利用网络传销的企业国际偷渡现象以及打着传销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其中,企业的国际偷渡指的是,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直销企业利用网络面向国内进行传销。
而安利总部面向中国的安利捷星网络销售不属于“国际偷渡”范围之内,属于安利公司内部协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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